川注协〔2017〕52号
各专业技术人员:
新修订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已经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第四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川注协〔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
2017年 7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的动态监控,遏制不法分子假冒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维护专业技术人员行业服务省场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的有关要求,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业务报告实行网上报备管理,为保证报备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分所)以及来我省执业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分所)。
第三条 凡专业技术人员承办的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或非鉴证业务,并以专业技术人员名义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
第五条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操作流程为: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注协网站登录“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进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录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报备信息后,防伪报备系统将按照省注协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自动完成报备;审核不通过的提交至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需人工审核的业务报告,事务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业务约定书;
(三)客户相关业务报表;
(四)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业务报备完成后,事务所需修改报备关键信息的,应按省注协要求提交书面修改申请,报省注协审核后修改。
第八条 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工作底稿,经省注协审核后撤销,对于撤销报备的业务,事务所应承担已出具报告的后果。
第九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取消报备权限,收回密钥。
第十条 我省行政区域外专业技术人员(分所)来我省执业的,应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主任职称师(或分所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三)业务约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于省注协报备电子模版填写完整的具体业务报备信息;
(五)省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二)项材料应加盖事务所公章,同一年度内只需提供一次,如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供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对社会公众提供业务报告防伪查询。报告使用者登录网站网站,录入报告防伪封面上的防伪编号,即可查询报告客户名称、出具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简要信息;报告使用者还可以进一步录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报告详细内容,对报告真伪进行进一步的查验核实。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真实完整的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职称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业务报备工作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省内分所出具的报告由分所录入信息经总所审核通过后完成报备。
第十四条 业务报告使用防伪编号仅证明该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注协对专业技术人员报备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正常工作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事务所报备信息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给予警示或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省注协可采用远程抽检或者实地检查等方式核查业务报备的真实性,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防伪报备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警示:
(一)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二)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省注协暂停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功能,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不正当手段录入报备信息获取业务报告防伪编号,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
(二)将同一防伪编号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经证实存在使用不正当手段低价承揽业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警示后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功能的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示、约谈责任人、行业内通报等处理。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注协秘书处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省注协暂停相关事务所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中的报备权限:
(一)受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间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川注协〔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