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PPP业务相关政策的回复
2019-11-03 10:08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川注协〔2017〕58号
各专业技术人员:
近日我会收到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反映,在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服务时,部分省(州)政府部门以参与提供PPP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须在2015年9月30日公布的《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PPP咨询服务机构名录的公告》名单里为由,将未在咨询名单里的事务所排除在外。为此我会专门与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中心)进行了沟通,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人力资源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精神,为向各级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提供参考服务,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有效提升我省PPP模式运作管理水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PPP咨询服务机构名录的公告》,同时在公告中明确,该次“公布名录仅供我省各级推进实施PPP相关方参考,各级推进实施PPP相关方不得排斥未进入名录的合法咨询服务机构依法提供咨询服务的资格,选择和使用咨询服务机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各事务所在参与该项业务时,应向实施PPP业务相关方说明该情况,必要时可在申报材料中同时提交该文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相关规定,凡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履行项目所必需的社会和专业技术能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有良好信用记录、无重大违规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均可积极参与PPP项目的业务拓展。
我会将针对PPP业务的开展情况,一方面适时组织业务交流、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将持续跟进掌握业务执行质量,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以督促提高执业水平。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