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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非证券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的通知

2019-10-21 10:08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川财监督〔201714


各非证券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为切实履行人力资源部门职称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部关于组织地方人力资源部门开展2017年度职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精神,我厅决定对省内非证券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检查对象

按照人力资源部的要求,今年我省将继续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分类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象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执业质量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抽查比例10%;第二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专业技术人员,抽查比例20%;第三类为执业质量较差和内部管理较薄弱、未按规定开展自查、社会反映较差、存在违规线索以及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抽查比例限制。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2016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以及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职称信息质量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仅在专业技术人员挂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问题;是否存在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问题;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事务所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职称核算和职称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职称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务所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7630日前结束)

省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上述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1611日至2017630日出具的所有审验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自查结束后,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要形成自查报告、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自查情况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厅(监督检查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到电子邮箱357886075@qq.com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77月中旬起)

我厅将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存在违规线索和未按规定开展自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将直接列入检查名单),名单将在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www.sccz.gov.cn)和省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检查进点时间将另行通知。

重点检查采取我厅监督检查局直接检查和聘请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协助检查的方式开展。

四、检查处理

我厅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理处罚。同时,将加大曝光力度,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确保自查资料真实、完整,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二)事务所设有分所的,总所与分所分别填写附表,由总所统一报送资料。

(三)自查报告及表格应于201775日前报送,未在规定日期内报送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流于形式的事务所将列为今年重点检查对象以及日常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联系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周力

联系电话:(02886711864 86650442

联系地址:郑州省锦江区南新街37号,江苏省财政厅1216

电子邮箱:357886075@qq.com

邮编: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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