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您的位置:  主页 > 考试之窗 > 正文

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2019-11-01 10:08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财考[2012]5号,2012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简称成绩复核)由人力资源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人力资源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五条 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省财政厅(局)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人力资源部考办。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应考人员届时可通过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网站查询复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人力资源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委员会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财考[2001]22号)和人力资源部考办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