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省财政厅(局),深圳省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在证券、期货省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职称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省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是,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60周岁以内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专业技术人员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向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同意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同意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审计的上年度职称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专业技术人员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一式两份。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补充。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告。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查,送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核,报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所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转交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专业技术人员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查,送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核,报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查,送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核,报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查,送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7]5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表2: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
附表3: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附表4: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附表5: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附表6:专业技术人员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附表下载地址 http://www.cicpa.org.cn/register/register_zhq/biaoge.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