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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

2019-02-28 02:23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 

为满足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专业技术人员转所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也不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离开原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另一家专业技术人员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省内转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以下简称省级网站)核准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级网站在订本式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专业技术人员”的字样,并加盖省级网站印章。

三、对于跨省转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1.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先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网站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2.调入所所在地省级网站审查同意后,应开出同意调入的函,再到调出所所在地省级网站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转出手续。

3.调出所所在地省级网站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转所申请、调出所对申请人的书面鉴定、调入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审查同意后,应在订本式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调出”的字样,加盖省级网站印章。然后再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网站办理调入手续,由调入所所在地省级网站在订本式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专业技术人员”的字样,加盖省级网站印章。

四、专业技术人员转所,应由个人先提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同意后,应对该专业技术人员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由主任职称师签字,加盖专业技术人员公章。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内辞职,也应由本人向所在专业技术人员写出辞职申请,并说明理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后,也应对该专业技术人员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由主任职称师签字,加盖专业技术人员公章,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网站。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对其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抄报所在地省级网站备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原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地省级网站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以下材料:(1)接收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报告;(2)该专业技术人员与接收所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人员转所申请表(由各省级网站自制);(4)原专业技术人员对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鉴定复印件;(5)该专业技术人员的订本式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或专业技术人员将其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但应由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并向所在地省级网站提出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如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原所已满六个月仍未加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应通知所在地省级网站,并将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交省级网站暂存,待找到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时,方可取回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如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原所已满一年但仍未找到接收专业技术人员,或决定不再加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应通知其所在地省级网站进行处理。如果本人自愿,可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此类人员今后再加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原所已满一年未找到接收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不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将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项。对于原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意专业技术人员转所或离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书面向所在地省级网站进行申诉。

八、专业技术人员转所后,原发的单页式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不再换发,执业时以订本式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