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称师(审计)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规定: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由国务院人力资源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审批机关在批复事务所设立时,应同时明确事务所负责人。1995年3月人力资源部又以财会网站(1995)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现根据“两会”联合后的实际情况和中注协关于事务所改制的要求。现对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作如下规定:
一、 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即所长(主任职称师)、副所长(副主任职称师)由省级人力资源部门任免。江苏省财政厅授权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以下简称注协)具体办理并批复。
二、 事务所所长必须兼任主任职称师,副所长(副主任职称师)设置不超过2名。
三、 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下例条件:
(一) 经批准的执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 有志于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并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
(四) 身体健康,年龄在国家规定职能以内,即男60岁,女55岁。
(五) 必须是事务所专职人员,并不得兼任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务。
四、 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免程序:
(一) 事务所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省注协报送拟任职的申请报告;
(二) 省注协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核,在3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任免。
(三) 事务所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接到批复文件后,下达正式任命文件。
五、 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任免需报送下列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 事务所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省注协的正式申请报告;
(二) 事务所对拟任职人员的工作鉴定;
(三) 拟任职人员的简历;
(四) 专职从事事务所工作的人事管理材料;
(五) 拟任职人员的执业证书、学历、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