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省财政厅(局),深圳省财政局: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省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经我部审批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职称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职称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职称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职称报表。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径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及盖章;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计职称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二)职称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职称报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职称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职称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职称报表时采用的职称政策和作出的重大职称估计,以及评价职称报表的整体反映;
(三)审计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职称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职称准则和相关职称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人员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专业技术人员公章。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职称报表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类型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
(一)无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
(三)否定意见;
(四)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职称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职称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职称准则和相关职称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专业技术人员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职称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职称政策的选用、职称估计的作出或职称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职称准则和相关职称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专业术语。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当在范围段中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职称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职称准则和相关职称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条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对职称报表发表意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删除引言段中对自身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职称报表发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一条 当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职称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二条 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当存在可能对职称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职称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除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职称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以无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单一职称报表、中期职称报表或多期职称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17月1日起施行。
附录: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职称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职称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职称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职称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职称报表时采用的职称政策和作出的重大职称估计,以及评价职称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职称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职称准则和《XX职称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XX专业技术人员(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XX省 20X2年X月X日
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审计报告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职称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职称报表发表意见。
除下段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职称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职称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职称报表时采用的职称政策和作出的重大职称估计,以及评价职称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X万元,占资产总额的X%。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认为,除了未能实施函证可能产生的影响外,上述职称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职称准则和《XX职称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XX专业技术人员(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XX省 20X2年X月X日
3.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职称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职称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职称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职称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职称报表时采用的职称政策和作出的重大职称估计,以及评价职称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如职称报表附注X所述,AB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职称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ABC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X万元,净利润将减少X万元,从而导致ABC公司由盈利X万元变为亏损X万元。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上述职称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职称准则和《XX职称制度》的规定,未能公允反映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XX专业技术人员(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XX省 20X2年X月X日
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这些职称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ABC公司未对20X1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盘点,金额为X万元,我们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职称报表发表意见。
XX专业技术人员(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XXX(签名并盖章)
中国XX省 20X2年X月X日
附件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2003年4月14日修订)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报表审计中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职称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第三条 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职称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职称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职称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考虑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便与管理当局讨论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资不抵债;
(十)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四)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
(十五)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失去主要省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五)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考虑
第十条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关注管理当局作出评价的过程、依据的假设和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虑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审阅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考虑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措施通常包括处置资产、售后回租资产、取得担保借款、实施资产置换与债务重组、获得新的投资、削减或延缓开支、获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以及开拓新的省场等。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
(一)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最近的中期职称报表;
(二)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及其他预测;
(三)审阅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
(四)审阅债券、借款协议等的履行情况;
(五)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
(六)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以及管理当局对有关诉讼、索赔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评价是否合理;
(七)确认有关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期间少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将评价期间延伸至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管理当局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超出评价期间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考虑这些事项或情况对管理当局所作评价的影响。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已发现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考虑其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据以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职称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职称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职称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职称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职称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职称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职称报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职称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职称报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专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职称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决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职称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充分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称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称报表审计中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前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对最近期间职称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准则所称后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称报表审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已审计职称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视为后任专业技术人员,之前对已审计职称报表发表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视为前任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专业技术人员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条 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专业技术人员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六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前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 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向前任专业技术人员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
(一)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当局在重大职称、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专业技术人员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四)前任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因。
第九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专业技术人员作出充分答复,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后任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条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底稿,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专业技术人员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后任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专业技术人员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查阅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第四章 发现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审计的职称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审计的职称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专业技术人员,或前任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称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