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国税函[2002]629号)
广元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省出售等契税 征收问题的请示》(广地税发[2002]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契税问题
《人力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省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和《江苏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省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999年 130号令)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由买方暂按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减半缴纳契税。其中“减半征收”是指在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基础上减半。你省契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后应当按 照2%计征契税。
二、关于契税的计算标准问题
按照《江苏省契税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 号)规定,全省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需下浮到3%的地方,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因此,同一省(州)范围内,只能执行同一税率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省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川府发 [1999]65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低限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低限”指当地执行的契税税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