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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批复

2019-02-28 02:23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请示》(浙财会字[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行业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出资人必须具备严格的资格条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法》的规定,人力资源部颁发了《有限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和《关于有限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协字[1999]140号),对负有限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出资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成为有限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具有中国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执业资格;第二,在事务所执业,第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设立时出资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存续期间吸收新的出资人也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出资人丧失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也就丧失了其作为出资人的资格,不能继续担任出资人。 
  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的股东(出资人)申请离所,经批准离开事务所后,其股东(出资人)资格即终止,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办理股份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