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年检。
证券许可证年检年度自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券许可证年检的具体工作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负责。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对年检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换发证券许可证,并公告年检结果。
第三条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证券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
(五)《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
(六)经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审计的上年度职称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七)人力资源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超过65周岁;
(二)未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年检;
(三)离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被吊销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五)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一年内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所在专业技术人员未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
专业技术人员因有以上第(三)、(六)项情形未通过年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五条、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恢复证券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并且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少于20人;
(二)60周岁以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少于40人;
(三)有限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实收资本低于200万元,合伙专业技术人员净资产低于100万元;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低于800万元;
(五)未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年检。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足20人时,应当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补足;专业技术人员有上述情形,距年检材料上报截至日不足三个月的,应当在年检材料上报之前补足。专业技术人员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期间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超过三个月仍不足20人的,收回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券许可证。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暂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或者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暂不进行年检。暂停期满、符合证券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可以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的,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报经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批准,不予换发新证券许可证。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视同未参加年检,按照没有通过年检处理。
第八条 未通过证券许可证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重新取得证券许可证之前,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报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券许可证年检材料以及有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并同时将年检材料以及电子文档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查。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上报经核实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年检材料。
第十条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在收到年检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