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技术人员: 我省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对全省事务所验资报告实行防伪标识管理,该项工作在预防假冒验资报告、促进验资业务省场规范以及网站及时掌握事务所有关信息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完善验资报告实行防伪标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原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川注协[2006]90号)的部分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防伪标识管理工作受理时间 验资报告防伪标识发放及备案受理时间改为每周星期二和星期四全天(初次领取不限)。请各事务所根据本所防伪标识使用及结余情况,做好领取防伪标识的工作安排。 二、关于验资报告备案表的填写要求 验资报告备案表作部分修改,在原备案表的基础上,新增加备案统计事项,事务所在填报备案表时需说明备案的防伪标识数量及编号、事务所留存的防伪标识数量及编号。(详见附件一) 请事务所备案时注意:1、直接下载本表填写,切勿另建格式。2、请按照防伪标识编号顺序而非报告文号顺序填列备案表。3、请将备案表各项内容填报完整。 三、关于备案程序 为提高事务所办事效率,现对备案程序作出如下调整(流程图见附件二): 1、事务所备案前均需将《验资备案表》电子版发送邮件至监管部邮箱(),监管部在两个工作日内以《验资备案抽查表》的形式回复拟抽查的验资报告名单。 2、事务所持签章完备且与电子版一致的《验资备案表》纸质版,《验资备案表》中列示的全部验资报告收费发票存根,网站拟抽查的验资报告工作底稿,前来网站办理备案及防伪标识领取工作。 3、事务所备案时持上次备案时的《验资备案抽查表》(原件)领回已抽查的验资报告工作底稿。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生效,请各事务所结合原通知(川注协[2006]90号)认真执行。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