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省财政厅(局),深圳省财政局: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深圳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各直管事务所。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批准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级注协报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复核后,发给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经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批准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发给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
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后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注协或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领取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统一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应加盖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钢印。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照片骑缝处应加盖发放证书的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网站钢印。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年检后,其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应当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只限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执业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和转入的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变更登记"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所在事务所向主管网站提出补发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送遗失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因遗失而需补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领取。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其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
专业技术人员因故不再担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交回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另行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专业技术人员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者因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其号码注销。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应重新编号。
第十二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在事务所存续期间有效。
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处应当加盖批准设立事务所的财政机关印章,"证书编号"处应当加盖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印章。
事务所因故终止时,其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15日内收回。
第十三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时,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提出补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事务所设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因遗失而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注协向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领取。
第十四条 事务所执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另行规定。
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故被收回的,其号码注销。
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应重新编号。
第十五条 事务所因人员变动等原因暂不符合法定办所条件但确实需要保留时,由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注协同意后,报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认定,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
临时执业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半年和一年。
临时执业证书的编号办法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办所条件申请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其审批按照审批事务所的有关程序办理。
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延长临时执业期限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