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省财政厅(局)。深圳省财政局:
目前,全国职称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已基本结束,专业技术人员行业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巩固专业技术人员脱钩改制成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发展
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设立会
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省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应当控照财
政部《合伙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关于明确
舍伙专业技术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审批合伙专业技术人员。有限责任专业技术人员暂缓审批。
二、申请设立合伙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有两名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合伙
人: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注
册职称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在以往3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
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2.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申请成为合伙专业技术人员合伙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报送其执业以来从事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的主要项目目录,必要时注
册职称师网站可抽查部分项目的工作底稿。
四、在直辖省、省会城省、计划单列省申请设立合伙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
名60周岁以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合伙人);在其他地区申请设立合伙专业技术人员,除
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由各省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历周岁。
五、鉴于专业技术人员脱钩改制后需要进一步稳定,并需要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各省级财政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在审批新所时应从严掌握。
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