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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省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9-02-28 02:23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关于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省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2日 人力资源部、中国证监会财会协字第12号发出)

  为保证中国企业在境外上省审计业务的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的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执行审计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境外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管理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于中国企业是到境外上省,因此,应该由上省企业委托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该企业发行股票和上省地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允许临时执行此项业务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

  二、除已经批准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以外的中国境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我国企业发行股票和上省地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执行上省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例如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签发的执行证券业的资格证书,或推荐函,或五份以上近一年内为当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报告等)、法律认可的职称师组织有关职业道德的证明,可向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申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接受委托,承办此项业务。

  三、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遵守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国际通行的审计职业道德准则,严禁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所有业务,均应由上省企业采取招标的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选择,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均不得进行干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协议,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委托约定办事,确保业务进度和质量标准。

  四、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选择能够胜任的高级业务主管进行筹划,组织足够的、具有职称师资格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队伍,并自始至终在上省企业完成全部工作后,所有被选派执行此项业务的人员,均应该熟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企业的情况:凡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需从中国境外选派临时来华执行业务的专业人员,经批准可以承办此项业务的境外专业技术人员选派的专业人员,均应报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备案,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数量。

  五、为了加速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降低审计成本,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合作伙伴。凡能够由中国职称师承担的有关业务,可以委托中国专业技术人员承办。中、外专业技术人员合作的有关事项,由上省企业、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中国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协商确定。

  六、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完整的职称纪录,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在中国境内如实进行职称核算,并接受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的检查监督。

  七、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合理收费。在与委托人商定收费标准后,报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备案。

  八、为保证审计质量和工作进度,防止业务过于集中在某一家或几家专业技术人员,在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委托时,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考虑每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承受能力,对超出本身能力之外的业务,将建议上省企业进行调整,另行选择委托对象。

  上述各项规定,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境外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切实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除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其他条款者,按相应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