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深圳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监督,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办法》(人力资源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会。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办法》(人力资源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依法按年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以下简称省级网站)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工作。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术人员关系所在省级网站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其所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网站提交《基本情况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省级网站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委托本地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为填写。在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专业技术人员编号。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并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网站: (一)《基本情况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原件; (三)《××年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网站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网站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第十条 省级网站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站应当暂缓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站不予通过检查: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网站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网站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情况统计表》)。 对符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站应当在其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站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四条 省级网站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站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网站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在财政职称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网站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 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注明为“网站代管”。 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网站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网站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站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网站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检查的,接到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诉后,省级网站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网站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完毕,省级网站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部、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省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十条 暂缓检查人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网站申报检查。 分所应当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业技术人员年检办法》(会协字[1996]429号)同时废止。 附表:
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 ××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4.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