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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2019-02-28 02:23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应中国境外委托人要求,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需向拟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申请内容应包括执业性质、执业地点和执业时间等。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省人力资源部门可委托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主管审批事宜。同时可委托执业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每次批准执行业务的有效期限为半年。逾期执业应另行申请批准。 
四、 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职称师提交书面申请时,应附该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国的开业证书副本和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副本及境外客户的委托证明副本。经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单位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临时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临时执业许可证(含工本费)费用。 
五、 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来中国临时执业的审计业务,应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同意。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中国境内无法律效力。 
六、 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临时执业应收取的费用,由委托者负担。 
七、 对未经批准即为其客户在中国境内执行审计业务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由执业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