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省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以下简称“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申请注册:
(一)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职称、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专业技术人员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人力资源部、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依法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撤销注册,收回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撤销注册,收回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
(二)不在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人力资源部和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部门、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人力资源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人力资源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人力资源部和省级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专业技术人员网站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网站。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